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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刑罚目的论》几个问题的浅析


    内容摘要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有报应主义、预防主义、折衷评议三种学说。报应主义主张对于犯罪者,施以报复手段。报应主义又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义报应主义、法律报应主义三种学说。预防主义又称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有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和双面预防主义三种学说。折衷主义又称综合主义,即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我国刑法学者有的主张刑罚的报应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的预防目的,有的主张刑罚目的的是报应与预防的有机统一。笔者认为,折衷主义是可取的。在刑法的立法、司法、执行阶段,对刑罚目的应有所侧重。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他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都胡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有些国家甚至直接将刑罚目的规定在刑法中。在理论上,关于刑罚目的的观点与争论也颇多。在西方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可谓源远流长,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刑罚目的更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热点。我国现代的刑法学者对刑罚目的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概念有三种观点:广义说义为,刑罚目的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劳改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批制定、适用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狭义说认为,刑罚目的批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笔者认为,将刑罚目的仅仅理解为制定或适用的目的,视野过于狭窄,比较起来,广义说较为合适。
    刑罚目的具有如下特点:1、刑罚目的贯穿于刑罚的制定、适用、执行的全过程,而不是限于某一阶段。2、刑罚目的是预先设立,存在于制定、适用、执行刑罚之先或之际。3、刑罚目的是希望取得的效果,是一种主观愿望,这种愿望可能变为现实,也可能与现实有相当的距离。这是因为目的的实现还需要借助其他许多因素的配合。
    二、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一)报应主义
    又称绝对主义或报复主义。即根据因果报应理论的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观点,对于犯罪者,施以报复手段。该说认为:人类及具有理性良知的动物,对于是非善恶应有分辨能力,对于社会、他人负责有不得侵害之义务。若违背此项择恶云善之义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犯罪之行为人,不得不加以制裁惩罚也。犹如宗教之间因果循环报应一般,杀人者下地狱,此乃天经地义的惩罚原则。①报应主义法律思想随着时代思潮的演变,有神意报应说、道义报应说及法律报应说三大类别。
    1、神意报应主义。认为神是正义之象征,神意就是正义,犯罪系违反神意,应当受到神的惩罚。国家是神的代理者,神授予国家以刑罚权,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是根据代表正义的神意而实施的报应。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持此说。本说违反政治、宗教、法律三者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为神权国家时代的产物,已不为时代所接受,不符合法治思想理念。
    2、道义报应主义。此说由近代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所创立。康德认为人是现实上创造的最终目的。从尊重人作为目的的价值出发,对人的行为的反应便只能以其行为性质为根据,而不能根据或另有所示,否则便是否定了人作为目的的价值。人受道德规律的支配,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犯罪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违背了道德,因而应当受惩罚。正如康德指出:“违背道德上之原则,加害恶于他人者,须受害恶之报应,此理有固然者也。”②假如不受惩罚,社会就没了公平和正义,那么在这个世界上人类的生命就没有任何价值。就康德的道义报应主义当然较之神意报应主义进步,但它把刑罚的意义完全归结为恢复道德秩序,以道德罪过来诠释刑罚的本质,显然是把刑罚与道德混为一谈,因而有其缺陷。

    3、法律报应主义。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是此学说的主要倡导者。他将哲学上否定之否定规律运用到刑法领域,分析了刑罚的理由和根据。他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③基于这一认识,黑格尔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报复论,认为犯罪的扬弃是报复。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这一学说从法律的角度说明刑罚的适用,是可取的,但只从已然之罪加以说服,否定刑罚另有目的的存在,则存在缺陷。
    (二)预防主义
    又称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有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和双面预防主义三种学说。
    1、一般预防主义。此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是为了让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获得的快乐与满足,最终使人们畏惧刑罚,不敢触犯刑律,此种观点又分如下二种学说。
    (1)威吓主义。认为利用执行残酷的刑罚,可以收到预防这会上一般人犯罪的效果。古代残酷的身体刑及重刑主义思想就是这一观点的体现。他们认为,通过刑罚的威吓功能,可以达到预防一般人犯罪的目的。
    (2)心理强制主义。德国刑法学者冯?费尔巴哈是此学说的倡导者。他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犯罪所带来的快乐。要想预防犯罪,应当对犯罪人加以痛苦,而科处刑罚并使人预先知道因犯罪而产生的痛苦,大于犯罪所获得的快乐,从而产生抑制其他犯罪的定念。这就是其著名的“心理强制说”。
    通过威吓或心理强制来抑制犯罪,应当说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缺陷也是很明显,一方面,各国都对犯罪规定科处刑罚,但犯罪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另一方面,统治者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往往容易导致严刑峻罚,这与当今刑罚人道性、宽和性的趋势是相悖的。
    2、特殊预防主义。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社会矛盾的尖锐化,犯罪率尤其是累犯及少年犯大量增加,刑罚的威慑作用逐渐引起了人们的怀疑。同时,自然科学的重大发展,实证方法被大量运用到社会科学领域,在此情况下,以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特殊预防主义应运而生,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等人。
    意大利精神病医生龙勃罗梭以其天生犯罪人著称,他认为犯罪并非罪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一种天生的劣等人种即“天生犯罪人”在一定条件具备时必然发生的现象,刑罚应以天生犯罪人为适用对象。为保卫社会利益,龙勃罗梭提出了相应的救治措施,主张对天生犯罪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采取如下措施: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实行保安处分,即预先使之与社会相隔离,对于具有犯罪生理特征者予以监禁乃至处死。
    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进一步发展了龙勃罗梭的精神预防目的说,他认为,犯罪是人的各种生理、心理、道德等因素同社会环境和其他物理因素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而非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所能左右。为防卫社会,菲利倡导刑罚的个别化制度、不定期刑制度和矫正制度,菲利指出:对于犯罪的矫正必须是科学的,我们相信制裁措施将要退到次要位置上来。“如果刑罚的抵制难免要与犯罪行为相对立,用其它间接的更有效的手段防止和减少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更有益。”④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以其教育刑思想将龙勃罗梭和菲利的特殊预防目的论又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他认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其再次犯罪。因此,刑罚必须为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目的服务,以每个犯罪人的个别情况为标准来确定个别的刑罚,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要在个别主义原则的调整下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复归社会。李斯特主张:对待犯罪,应以惩罚儆诫为主要手段,使其不再犯罪;对于惯犯中的可改造者要根据其人格特征和犯罪的具体原因施以有针对性的矫正、治疗和感化措施,使之重新复归社会;对于惯犯中的不能改造者要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离的措施。李斯特将上述措施概述为“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无法矫正的罪犯无使为害。”⑤

    特殊预防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但刑罚的目的远不仅是特殊预防。以此为目的的刑罚也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犯罪,因此也存在缺陷。
    3、双面预防主义。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和英国法学家边沁持此说。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⑥应当指出,虽然贝卡利亚主张双面预防——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统一,但他更为强调的还是一般预防,并且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英国法学家边沁进一步充实了贝卡利亚的刑罚思想,他认为刑罚只是一种最后不得以而采用的手段,是一种必要的恶。而法律制裁在整个社会制裁体系中,只是其中一种,而不是全部。对于犯罪来说,制裁也不是唯一的,补救的方法是多元的。边沁同样重视一般预防,他认为:“无论如何,刑罚的目的都是一般预防。”⑦后来,有的学者主张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相反,有的主张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也有的主张两者并重。此说既注意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同时注意到了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既避免了一般预防主义的片面性,也避免了特殊预防主义的片面性,对后世影响很大,对我们来说,这种观点也是值得借鉴的。当然,它有不足之处,如对如何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如何正确处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等问题,都缺乏科学的说明。
    (三)折衷主义
    又称综合广义,即以刑罚的本质为对犯罪的报应,同时要求应当实现刑罚诸种目的的学说。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社会的犯罪问题特别是暴力犯罪、累犯、少年犯日益突出,两种刑罚目的的缺陷也逐渐暴露。无论是报应主义刑罚还是预防主义刑罚,都不能很好地解决社会中大量的犯罪问题,实践的需要,要求在理论探索中寻找答案。鉴于此,西方各国和各国刑法学者开始认识到在报应刑和目的刑之间进行折衷调和的可能性,以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间的蕴含关系,因而由绝对排斥对方的刑罚主张,转而折衷两派观点。所以现代西方国家的刑罚目的论,多以折衷主义的二元论或混合论面目出现。
    折衷主义刑罚目的论,主张用报应主义来限制纯粹的功利主义,在功利主义的前提下容纳报应主义。在刑罚轻重的取向上强调报应观点,在刑罚的社会效益上则强调功利目的。具体来讲,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时候,既要给犯罪人以公正的报应,又要顾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德国学者考斯特林、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英国的哈特、美国的帕克、赫希均等持此观点。实践中,美、英、意等国均采用此种刑罚目的。
    三、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目的之学法
    刑罚目的,在我国刑法学界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论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⑧
    惩罚说,认为刑罚既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惩罚就是刑罚的本质属性。适用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使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使他们感到压力的痛苦,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的发生。
    改造说,认为我们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既不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也不是将惩罚作为自己的目的,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预防说,认为刑罚固然是具有惩罚的属性,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分子,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并不是我们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特殊预防,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其再次犯罪;二一般预防,就是通过惩罚犯罪,教育和惩罚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双重目的说,认为我们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如果认为我们刑罚只有对方法犯罪分子教育改造的目的,而没有惩罚的目的,那就失去了刑罚固有的属性和存在的必要。

    目的说,认为我国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要达到三个目的:即惩罚与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和可能走向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走上犯罪的道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预防和消灭犯罪说,认为我们对犯罪分子使用刑罚,就是要把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认为由我国刑罚的职能和任务所决定,我们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根据我国刑罚根本目的的要求以及我国刑罚的性质,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的要求以及我国刑罚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第一,惩罚犯罪,伸张社会正义。第二,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第三,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能够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四、结论
    我国刑法学者的上述7种学说,有的混淆了刑罚目的与刑罚机能的概念,有的偏重于惩罚,有的偏重于预防,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笔者认为,西方刑罚目的学说中折衷主义是科学的、合理的。报应与预防虽然的蕴含上有所不同,从根本上仍然存在相通之处。报应主义强调刑罚的正当性,反对为追求刑罚的功利目的而违反刑罚正义性,但在不违反刑罚正义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兼容报应的思想。同样预防主义强调刑罚的功利性,反对为追求刑罚的报应目的而不顾刑罚功利性。这种刑罚的报应目的在不违反刑罚功利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兼容报应的思想。可以说,没有脱离预防思想的绝对报应,也没有脱离报应思想的绝对预防。从更深层次上说,报应与预防的关系是正义与功利的关系。报应体现了刑罚的正义性,正义要求某一事物的存在要有其内在的正当根据。表现在刑罚上,就是刑罚必须建立在罪有应得的基础上。报应是决定着刑罚正当性的目的,是刑罚保障机能的体现。预防体现了刑罚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不失其正当性,表现在刑罚上,就是刑罚必须以预防犯罪为根据。因此,刑罚目的所追求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
    刑罚的报应目的。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对犯罪分子所以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的心理秩序,之所以说报应是刑罚的目的,一是因为报应体现着社会正义,追求对等性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天生的本能,这恰恰是公正的最原始、最朴素的表现形式。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是这种对等性的一个典型,因而也反映了原始的模糊的公正观念。但由于同态复仇追求形式上的对等,往往导致复仇过分。后来,以相当价值的财物进行赔偿的方法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取代同态复仇,成为一种公正的处罚措施。在这种等价交换的公正性基础上形成的是刑罚报应的观念。这种报应观念符合道德要求,所以获得了正义性,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革或废除。”⑨我国的传统观念所决定。中国民众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了追求实体正义的观念,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报应主义正符合这种观念。秦末农民战争中,刘邦约法三章之所以得到人民的支持,就是因为其制定的法律能够满足人民追求正义的心理要求。而这种社会正义的实现就是靠刑罚的报应得来的。
    刑罚的预防目的。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惩治犯罪实现社会功利观念,维护社会秩序。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一方面体现了现代刑罚追求效率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预防作为刑罚目的,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明示及对特定的犯罪人适用刑罚,而对社会归纳感不特定的非犯罪人发生影响,以达到防止社会上不特定人实施犯罪的目的。一般预防的作用是通过刑法的威慑功能来实现。特殊预防,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规范作用及对特定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不再犯罪。预防其犯罪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正,使其弃恶从善;二是淘汰犯罪分子,使之不再危害社会。刑罚中死刑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囫恶不赦,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剥夺其继续犯罪的能力。

    刑罚的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的关系。刑罚目的中的报应与预防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报应与预防具有对立的一面,以为报应要求刑罚以已然之罪为根据而预防要求刑罚以未然之罪为根据。两者又具有同一的一面,报应体现了刑罚的正义原则,预防体现了刑罚中的功利原则,现代刑罚追求的正义与功利的统一,恰恰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刑罚的目的在于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阶段应二者兼顾,但在不同阶段应有所侧重。
    在刑罚制定阶段,刑罚目的应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其它。在这一阶段,立法者考虑的是需要用多重的刑罚来遏制犯罪的发生。因此,一般预防的目的显然处于主导地位。如果在制定刑罚时以追求报应为目的,就可能重蹈资本主义初期累犯、惯犯急剧上升的社会恶果。而追求特殊预防的目的,就可能导致刑罚残酷,违背社会正义观念,造成法律适用执行中的困难。如在河北靳如超制造的致使数百人丧生的爆炸案件后,最高人民法院为严惩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犯罪,预防类似事件发生,参照此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这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但该解释在具体适用执行时却发生了重大困难,河南省某县一个山村大多数村民世代 以作坊制售火药为生,其火药主要出售给矿山企业,案发时多数村民制造、销售的火药少则数百公斤,多则以吨计。如果按此解释定罪处刑,显然违背社会正义观念,若不处理,则司法者又破坏法律,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在刑罚的适用阶段,刑罚目的应以报应为主,兼顾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法官通过对犯罪适用刑罚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使邪恶受到惩罚,正义得到伸张。这样一方面起到了安抚被害人的功能,使其减少报复仇视的心理,避免恶性报复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容易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有利于其改造。显示社会中,由于受我国传统重刑,结果导致罪犯不认罪伏法,抗拒改造,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达不到刑罚应有的目的。
    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应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其它。在此阶段,应根据犯罪分子自身的特征,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使其出狱后能够完全回归社会。我国现阶段,一些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或者集团犯罪的主犯,大多是刑满出狱人员。我们从一些罪犯的供述中可以体会到在刑罚执行阶段,矫正改造罪犯的重要性。因此说在刑罚执行阶段,刑罚目的应以特殊预防为主。
    参考文献资料
    ①黄村力著《刑法总则比较研究》[m].台湾:三民书局,第327页。
    ②王觐《中华刑法论》上卷[m].北京:北平朝阳书院,1993年新订47版,第20—21页。
    ③[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重印本,第100页。
    ④[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0页。
    ⑤陈兴良《刑法的启蒙》[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⑥[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页。
    ⑦[英]边沁《刑罚的理论基础》[m].载《边沁选集》1843年英文版,第396页。
    ⑧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1994年版,第56—57页。
    ⑨[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1988年版,第1页。


    来源: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魏鑫——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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