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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刑法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主张。马克昌教授认为,研究结果加重犯的概念,不能脱离刑事立法实际;鉴于有些国家的刑事立法规定有基本犯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狭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就失之过窄。但是,如果认为重结果可以出于故意,就难以区分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同时,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归根到底是故意犯,故“广义说”的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又失之过宽。比较而言,折中的结果加重犯概念是适宜的,即所谓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过失致发生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规定较重刑罚处罚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对于结果加重犯的较重刑罚的规定,马克昌教授认为,直接规定单独的加重处罚的法定刑较为妥当,如此,既符合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本意,也便于司法操作。

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马克昌教授在对西方刑法学者的主张进行逐一评析后认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重结果没有发生,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发生了,不问基本犯罪行为是既遂或未遂,均构成结果加重犯既遂,不发生未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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