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手执与某公司的合同及结算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欠款,本以为自己有理不怕辩,最后法院却判决驳回黄某的起诉。
2004年,经营石场的黄某将石料供应给某公司作公路建设用,本以为是个小合同,黄某遂直接与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阮某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谁料黄某要求某公司支付石料款时,公司却以没有加盖公章为由翻脸不认账。无奈之下,黄某只得诉诸法律。
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阮某出具的合同及欠条没有公司公章,仅有阮某个人签名,黄某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阮某系公司的代理人,该合同及欠条对该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最终黄某的诉请得不到支持。
法官提醒,承包方往往派遣本公司员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其对外与工程相关的民事责任一般由其公司承担,但与该负责人签订合同时,需注意确认是否持有公司的授权及权限范围,否则合同内容可能会因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自己的利益就不能够得到保证。
来源: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