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6日 来源: 温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http://www.gyshlszz.cn/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