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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设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字京,男,1977年6月18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0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建设,又名徐合社,男,1979年2月2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0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08)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6年7月份某日中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东地,将该村村民××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50元。
2、2007年3月份某日中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南地,将该村村民金××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28元。
3、2006年4月份某日上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回回营村东地,将该村村民吕××的一条黑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90元。
4、2007年5月份某日下午,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三义寨村东地,将该村村民张××的一条棕红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33元。
5、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马庄村北地,将该村村民王××的一条水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28元。
6、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魏花园村北地,将该村村民郭××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90元。
7、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魏花园村南地,将该村村民罗×的一条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90元。
8、2007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马庄小学西侧,将该村村民杨××的一黑一黄两条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两条土狗价值304元。
9、2007年11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南家坡村西地,将该村村民张××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14元。
10、2008年3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周寨村西地,将该村村民房××的一条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44元。
11、2008年5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东地,将该村村民赵××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26元。后二被告人又到葡萄架乡赵垛楼村西地,又将该村村民张××的一条黄白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26元。
12、2008年6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魏花园村东,将该村村民罗××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08元。
13、2008年6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葡萄架乡转香庙村后街,将该村村民王××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44元。
14、2008年8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民权县程庄镇上一变压器下,将该镇程××的一条花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80元。后二被告人又到西侧一路口处,将该镇李××的一条黑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08元。
15、2008年9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曹李村南北街上,将该村村民马××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90元。
16、2008年9月份某日晚,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张君墓镇叶庄村东西街上,将该村村民孔×的一条黄色土狗盗走,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16元。
被告人赵字京共参与盗窃16次,价值2969元,被告人徐建设共参与盗窃11次,价值2078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金××、吕××、张××、王××、郭××、罗×、杨××、张××、房××、赵××、张××、罗××、王××、程××、孔×、马××、李××陈述、书证: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户籍证明、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仪封派出所证明、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兰价鉴字(2008)第15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字京、徐建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字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00元。
被告人徐建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字京的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10月11 日止;被告人徐建设的刑期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杨金亮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亓国战  


来源: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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