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罪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殊累犯是指同种累犯,即因犯相同之罪而构成的累犯。这里的相同之罪,刑法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特殊累犯,也就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条件是:
  (一)罪质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属于同种累犯,对前罪与后罪的罪质具有特殊要求,即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与普通累犯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所有犯罪。
  (二)主观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主观条件是故意犯罪,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
  (三)刑度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没有刑度上的要求,即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可以构成。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与普通累犯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前提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前提条件是指前罪和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这一点与普通累犯相同。
  (五)时间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没有前后两罪时间距离上的要求,即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无论前后两罪相距时间多长都构成累犯。这也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与普通累犯的重要区别之一。
  推荐阅读:
惯犯和累犯的刑事责任
缓刑犯能否构成累犯
浅析我国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来源: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魏鑫——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15313096657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31309665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