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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冯×医疗侵权案:判决医院侵权赔偿
冯×,男,1985年生,徐州市小学生,1995年夏天来西安探亲,8月1日触电受伤,被送往西安某医院治疗。8月22日护士将一个内装酒精的葡萄糖瓶子给冯×输液,导致冯ד去大脑皮层状态”(植物人)。西安市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查明:葡萄糖瓶内的混合液体是75%医用酒精400ml,6%氨基酸100ml,10%盐水10 ml;输入液体量210 ml,“输入酒精量对10岁儿童来说已构成致死量”,结论:“不能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见报后,舆论大哗。张国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冯×代理人,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医院反诉,要求冯×给付医疗费用。区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进行司法医学鉴定,1998年3月20日结论:冯×的去大脑皮层状态,直接原因是电击伤,间接原因是误输酒精,医疗过失参与度25%。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围绕医疗错误,法庭辩论激烈。区法院1998年9月16日判决:医院赔偿冯×35.5万元,冯×给付医院医疗费12.2万元。诉讼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西安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国安律师论述医院的侵权行为,揭露病历中弄虚作假,分析某区鉴定结论的错误,最后指出:“医院的错误,等于把一名冻僵的人放入冰柜,给失血过多的人再抽血,给一名中暑的人穿上棉衣烤火,抢走快饿死的人嘴边的馒头。医院的行为虽然不是故意的,但对患儿造成的危害,无异于雪上加霜,落井下石”。西安中级法院1999年6月25日改判:医院赔偿冯×23.5万元,驳回医院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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