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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下手机被盗瞬间 被拍小偷已被警方抓获

拍下手机被盗瞬间

2月3日,女生小佳经过市中心地下通道时,手机被偷了。后来,同行的闺蜜悦悦翻看自己手机时,发现自己无意中竟然拍下了小偷扒窃的过程。目前,照片成了寻找嫌疑人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已经被建设派出所民警拷贝留档,案件正在调查之中。

小佳称,悦悦是她特别要好的闺蜜,两人会互相收集对方各式各样的丑照,当做一种调侃的乐趣。“悦悦随时随地都会偷拍我,我的丑照贴满了她家的整整一面墙!”

2月3日下午3点多钟,小佳和悦悦在中心广场地下通道楼梯里,小佳为了腾出手来吃烤鸡翅,便随手把苹果6s手机放进了外衣口袋里。

走在前面的闺蜜悦悦,想偷拍小佳吃鸡翅的“丑相”,于是,她边走边装作低头看手机,实际上却用手机的摄像头,快速偷拍下了小佳吃鸡翅的一幕,怕被小佳发现,悦悦也没有再回看照片,就匆匆把手机收了起来。

还没有走出地下通道,小佳一摸口袋,惊叫道:“啊呀,我手机不见了!2分钟前还在的”。悦悦突然想起,就在1分钟前,自己正好偷拍了小佳。

悦悦马上翻手机看照片,果然,偷拍到的2张照片中,第一张显示小佳正在津津有味啃鸡翅时,一个穿深色上衣的中年男子,正尾随小佳身后,露出了半张脸,并把手伸进了小佳的外衣口袋。第二张则显示,中年男子已经把小佳的手机偷到了手。(两名当事人为化名)

据@株洲公安 微博消息,这名小偷已经被抓获。(来源:南方财富网)

被拍小偷已被警方抓获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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