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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爱”诱拐3岁男童 一时糊涂触刑法

女子为“爱”诱拐3岁男童

1月26日22时许,深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通报称:该区一宗涉嫌拐卖儿童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韦某可能乘坐列车出逃,请求协查。接报后,深圳铁路公安处立即组织刑警支队民警火速调查。

经过与深圳龙岗警方互通信息,深圳铁路警方通过视频监控追踪锁定了女性嫌疑人韦某。韦某于当日带着一名男童上了Z24次深圳至武昌列车,男童的衣着体态极像小轩轩。该车已于18时4分在深圳火车站开出,列车离开深圳长达4个多小时,嫌疑人韦某已远在千里之外。

情况紧急,深圳铁路公安处立即与武汉铁路公安处取得联系,迅速通报警情,并将截取的涉嫌拐卖儿童的嫌疑人韦某监控照片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武铁警方。武汉铁路公安处组织Z24次列车乘警展开地毯式搜索,最终在列车3号车厢16号铺位发现目标,伺机将嫌疑人韦某抓捕归案,成功解救出小轩轩。

经查,韦某对拐骗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其三年前打工时认识了一个男朋友,并于2015年在深圳产下一名男婴,出生不久便夭折。韦某产后即与男友分手,所以男友一直不知道男婴夭折一事。但男友回武汉后,两人仍然保持微信联系。直至今年,韦某准备去湖北找男友过年,怕因此事失去男友,便萌生拐个孩子的歪念。韦某在深圳坂田街道东河西路附近发现一名3岁左右男童在独自玩耍,周围也没大人陪同,便以带其去买糖果等理由,将其拐走。目前,嫌疑人韦某已被深圳龙岗警方押解回深圳,并依法给予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审理当中。

拐骗儿童罪的认定处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拐骗儿童罪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奴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二者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女子为了与男友再续前情,将小轩轩拐骗至家中,其行为已经涉嫌拐骗儿童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来源: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魏鑫——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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