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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000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勇,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西关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勇在本市354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王更卯右侧腰间的摩托罗拉A7681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 8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王更卯的陈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勇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勇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张勇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2日起至2007年2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肖江峰

二○○七 年一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孟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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