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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平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荣双,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桥头子村;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06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荣双犯包庇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荣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荣双在得知赵志国(另案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顶替赵志国投案,谎称此事故系其驾车所致,意图使赵志国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张荣双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荣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志国、王春兴、王晓新、于柏富、孟宪仓、赵怀宝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荣双明知他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顶替他人投案,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荣双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荣双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白长祥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苗京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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