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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刚,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区八里庄西里503楼1门16号。因酒后驾车于1993年5月被治安拘留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3月被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2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刚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田刚在位于本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夏日情”歌厅内酒后滋事,在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民警出警执行公务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告人田刚用拳头将民警黄文澜嘴部打伤,致黄文澜:上唇偏左粘膜破损(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田刚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文澜的陈述,证人高琨、李永生、冯建国等人的证言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刚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刚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被告人田刚所犯妨害公务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田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丽萍

二OO七 年 一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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