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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
2016年12月22日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一)罚金刑的使用范围不广、地位不高。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可以使用罚金刑的条款有139条,所占刑法分则总数的比例为39.7%,远少于其他国家的罚金刑比例。同时《刑法》将罚金刑规定为附加刑,与其在刑罚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称。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和使用方法不能适应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以前剥夺政治权利被作为一种对敌斗争的武器,其内容多是从政治方面的考虑,在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现阶段,打击普通刑事犯罪才是刑法的现实需要。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已不合时宜,加之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有多项,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三)缓刑考察机构的规定不科学,职责不明确。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的执行机关。目前,江苏省已经将缓刑执行交由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执行,但是省外还有很多地方是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而且基层警力往往比较薄弱,难以抽出专门的警力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因此,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考察往往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寄往外地的执行通知书,很少有回执寄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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