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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副所长私收赞助款不入帐获刑
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贪污案件,为单位“谋福利”收取赞助款不入帐的税务所长史某,因犯贪污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史某是灵宝市地方税务局干部,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他在担任灵宝市地方税务局阳店地方税务所副所长主持该所全面工作期间,以地方税务所的名义于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先后三次向灵宝市阳店镇一选矿厂收取赞助款12000元,于2001年8月向灵宝市阳店镇某加油站取赞助款20000元。史某将赞助给阳店地方税务所的该32000元不入所里收支帐,除24404.8元用于地方税务所车辆加油、人员工资等日常开支外,余款7895.2元被其个人侵吞挥霍。
案发后,史某将自己收取赞助款情况向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作了汇报,主动将侵吞公款全部退回,并于2007年1月5日到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灵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方法,侵吞挥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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