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注册地在n县的a公司享有到期债权40万元,甲公司参股的乙公司同样对注册地在n县的a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0万元。由于a公司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欲通过诉讼方式来收回自己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诉讼管辖权应在a公司住所地n县。由于a公司经营状况差,甲、乙公司均担心万一出现地方保护的情况,诉讼中若采取财产保全很难顺利冻结a公司银行存款,或者判决后很难顺利执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律师认真分析后提供了一种新的诉讼方案。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n县法院只能受理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需由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若在t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则能有效避免地方保护的影响,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诉讼,有利于顺利的实现债权。
甲、乙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分别向a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各自的债权共同转让给丙公司,并通过公证处办理了邮寄送达公证。而后,丙公司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到期债权70万元,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保全了a公司的银行存款。诉讼期间,a公司主动要求调解。因双方对分期还款和还款数额未达成一致,法院很快做出判决,判决a公司偿还7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判决后a公司未提出上诉。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对冻结的a公司银行存款予以执行,及时地顺利地收回自己的债权。
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债权人真正需要的是及时地收回自己的债权,而不是一纸判决书。虽然我国法制制度渐趋完善,法治环境日趋成熟,但考虑到个别地方(特别是县级以下的基层地方)或许存在或多或少的地方保护主义,律师建议当事人成功采取灵活多样的诉讼方式,运用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避开了地域管辖的负面影响,得以及时地顺利地收回了债权。
来源:
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