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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令如何签发,由谁签发 为什么要减少死刑,减少死刑的意义是什么

 魏鑫律师,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令如何签发,由谁签发

死刑令如何签发,由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为什么要减少死刑,减少死刑的意义是什么

减少死刑的意义

事实上,对死刑的保留与否,既不能完全抱着对法治文明价值的理想化追求,也不能完全陷入治理的现实主义窠臼。它需要在不同的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考虑遏制犯罪与法治文明的价值平衡,同时还要兼顾死刑本身的成本与效益。而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中间道路上,法律的修改就体现出了仰望法治文明星空的价值追求,同时也立足于国情民情和治理犯罪的需要,于平衡中求进步。

这种妥协式的进步,我以为也是针对社会上对待死刑的观念差异,去努力消除隔阂、凝聚共识,追求一种“立足现实而又超然现实”的目标。因此,每一次取消死刑罪名,亦可视为普及、传播先进法治文明观的过程。

死刑存废在中国是个很容易“上火”的争议性问题。1997年刑法大范围修订,一共确立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这次的修正案若顺利通过,我国刑法上将只有46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可以看出,中国近些年取消死刑罪名的幅度不算小,进一步体现了“少杀”“慎杀”的精神。

取消部分死刑是法治文明

从世界范围看,那些保留死刑的国家,大多只是将死刑适用于极其严重的少数犯罪,限制乃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总体的趋势。中国取消部分死刑罪名,不是盲目跟风,也不是单纯为体现法治文明,而是在综合各项价值衡量的基础上,以最低的成本追求社会治理的最大效益。逐步减少死刑适用,有助于引导民众树立现代化的法治文明观。

有限取消死刑

无论是对犯罪治理的需要,还是老百姓的观念,都在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不过,我们毕竟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里,在对待死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仰望星空”,也要“脚踏实地”。从这两次取消或拟取消的死刑罪名看,大多是罪不至死的犯罪,或是运用范围极其有限的犯罪,继续保留死刑对于犯罪预防的效用不大,或是采取其他替代性刑罚也能够有效治理。例如,对腐败领域的犯罪,就没有取消死刑的打算。

不难看出,在有限取消死刑的立法行动中,依然保留了死刑威慑力的考量,而这背后则是强大的民意支撑。在中国,大多数民众心里依然将死刑视为震慑犯罪的必要机制。对他们而言,考虑的不是法治的文明与否,而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心理诉求,以及预防犯罪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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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鑫——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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