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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死刑复核吗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死刑进行复核监督

  魏鑫律师,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死刑复核吗

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死刑复核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未上诉且未抗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下列案件对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重大情况的死刑复核案件;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死刑复核案件;

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死刑复核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监督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死刑进行复核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哪些死刑进行复核监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死刑进行复核监督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重大情况的死刑复核案件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下列案件对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重大情况的死刑复核案件;

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死刑复核案件;

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死刑复核案件。

死刑立即执行中止情形有哪些

执行死刑命令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是进行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

二是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执行死刑时,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应当查验清楚将要交付执行的罪犯确系被判处死刑者本人。为此,不仅应认真核对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和住址等,还要核对其犯罪事实,同时还需讯问其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人民检察院对死刑进行复核监督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重大情况的死刑复核案件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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