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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管辖内容是什么?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魏鑫律师,北京刑事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管辖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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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打官司进行诉讼是非常复杂的,无论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刑事诉讼都涉及到很多问题,但是提起诉讼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诉讼管辖的问题,我国对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比较多,下面为大家讲解一下,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管辖的内容以及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区别。

一、民事诉讼管辖包括

1、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2、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3、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而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同时还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风险。因此在受侵害严重的案件中,受害人如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有可能面临预交大额诉讼费的难题。

2、审限不同,民事诉讼审限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是在六个月内宣判,而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的,为了取得被害人谅解,一部分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二者在赔偿范围上也有区别

1、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2、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3、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管辖的所有内容,单独民事诉讼的内容不同管辖也不同,因此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民事诉讼区别还是比较多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对诉讼的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诉讼方法,以保障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

管辖权,一般指的是国家在相关的规定和行使其权利以及义务,对于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以及管辖权等方面进行管理的一种法律权力。

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主要如下:

一、如果被在提交自己的答辩状的这个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认为其受诉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相关约定,此案件应该是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或者是下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受诉的法院是应该要对其进行审查的,应该要在受到此异议之后的十五天以内做出相关裁定,如果说异议不成立的话,那么将会对裁定进行驳回,如果异议最后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要将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对应法院。

二、如果说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还没有作出之前,原告的一方申请要撤回其起诉的话,那么受诉的人民法院应该要对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对于被告一方提出的管辖权的异议不需要再进行审查,并且要在裁定书里边写清楚情况。

三、如果说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已经满了之后,原告的一方又增加了诉讼请求的金额,并且导致了此案件的标的额已经超过了该受诉的法院自身级别管辖的标准的话,被告一方提出了管辖权的异议,请求要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法院应该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之后做出裁定。

四、如果上一级别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里边的相关规定,将其管辖的一审的民事性质的案件交给下一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工作的,应该要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说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且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五、对于那些本来就应该由上一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的法院是不能报请上级法院并且交给其进行审理的。

六、被告如果以受诉的法院同时违反了关于级别和地缘管辖的相关规定为理由,并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话,受诉的法院需要对其一并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七、如果当事人并没有依照法律固定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但是其受诉的法院发现了自己并没有相应级别的管辖权的话,也应该要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八、对于法院关于其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作出相应的裁定的,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的话,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并且做出公正裁定。

九、对于那些将案件移送到了上一级别的法院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接受移送的上一级别法院发现其中存在错误的,应该要依照自己的职权裁定撤销。

十、在经过了最高级别的法院经过批准的第一审的民事案件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应该要作为级别管辖异议相关案件的依据。

十一、如果说在此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次新出台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情况下, 那么也应该要以此规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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